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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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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又谁承担?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来源:山东专利律师
[导读]:   刘贺律师,山东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刘贺律师,山东专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又谁承担?

一、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又谁承担

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

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罢了。

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在知识产权的相关赔偿之中原告人,可以要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失赔偿,以及停止侵害和支付律师的相关费用,这些都是可以的。在诉讼案件之中原告必须提供被告侵权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查,确定被告人属于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就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将另一方当事人拥有的一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使用费的方式,将知识产权转移到自己的手中的合同。一般来说,转让的都是专利权,因为专利权包括了发明创造的等的技术知识。所以专利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专利使用许可转让合同、给专利技术的转让合同等几种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转让的是无形物,技术这类知识产权最大的特征就是无形,这是知识的价值。、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一种知识成果,并不是对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尤其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这种转让只是转让了使用权,并没有将所有权一并转让,所以当转让合同签订后,原来技术是所有者并不丧失该技术的所有权。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该项技术就应该是被转让方掌握了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该向技术仍然处于研发的状态,如果技术尚在研发状态,那么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技术开发合同。转让的技术可以是各个行业的技术,比如医疗卫生、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交通运输等等,范围十分宽泛。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专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一定的金额的合同,这种转让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进行转让,转让完成之后,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是指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这种转让是将申请权进行了转让,受让方接受转让之后,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人,与专利权的转让继受取得专利权是不一样的,这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了专利权。

3、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允许受让方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转让方的专利,受让方需要向转让方支付一定的价款但是专利的所有权仍然在转让方手里。这种转让合同包括好几类: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这种合同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排他性的使用专利,这种排他性是排除一切人,即使是转让方页不允许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已经转让的专利。

、排他刑许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排他性的使用专利,这种排他性没有独占的排他性强,即转让方可以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已经转让的专利。

、普通许可转让合同,这是指,转让人将专利转让给受让人后,还可以继续将专利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的合同。